網絡服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多知網3月18日消息,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fā)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絡服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征求意見稿表示,禁止利用網絡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jiān)護人保全遭受網絡欺凌證據、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監(jiān)護人有權通知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等必要措施。
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過網絡宣揚體罰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行為,不得通過網絡披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欺凌事件當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未成年人真實身份的信息。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和認知能力,并應當遵守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機構設置、人員資質、收費監(jiān)管等相關標準和制度,按照規(guī)定合理設置時段、時長和內容,不得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征求意見稿強調,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fā)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fā)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經其監(jiān)護人同意。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網絡產品和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